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日前就《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,旨在进一步促进微短剧的繁荣,发展互联网时代下的大众文艺,并引导其健康发展。该办法是依据《广播电视管理条例》等相关法规起草的。

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定义,微短剧是指单集时长不足20分钟,且具备清晰的主题主线、完整连贯的故事情节以及突出的角色塑造的剧集。在中国境内,通过网站、应用程序、分发平台、广播电视频道及专区、互联网电视、IPTV、有线电视等播出途径,以电视、手机、平板、电脑、公共电子屏、智能穿戴设备以及车载设备等为接收终端,面向公众播出的微短剧均将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。

该征求意见稿对微短剧进行了分类,根据投资规模和题材,将微短剧划分为一类、二类和三类,并对不同类别实行备案公示和发行许可制度。具体的分类标准将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,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。

此外,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微短剧不得包含的11类内容,包括危害国家安全、歪曲民族历史、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、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。同时,要求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或制作的微短剧,需在每集显著位置标注提示信息。

公众可以于2026年7月23日前提交意见反馈。